
好順佳集團
2024-06-20 09:18:48
3987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無資質、有風險、早辦理、早安心,企業(yè)資質就是一把保護傘。好順佳十年資質許可辦理經驗,辦理不成功不收費! 點擊咨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該規(guī)定主要為規(guī)范行政許可案件的審理,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對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規(guī)定。
該規(guī)定共包含14條內容,涵蓋了行政許可案件的受案范圍、被告的確定、證據的提供和調取、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判決形式等方面。其中,對于被訴行政許可行為的基礎,如果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以及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認可。此外,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與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人對無法提供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在審理行政許可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以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后實施的新的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如果行政機關在舊的法律規(guī)范實施期間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查行政許可申請至新的法律規(guī)范實施,適用新的法律規(guī)范不利于申請人的,則以舊的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對于被訴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如果違反當時的法律規(guī)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規(guī)范,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該決定違法;如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為行政許可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
您的申請我們已經收到!
專屬顧問會盡快與您聯系,請保持電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