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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0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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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沒有被完全取消,而是有一些變化和調整。以下是關于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信息: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7號文),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已經被取消,其中包括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相關的審批項目。例如,“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yè)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fā)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xù)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fā)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fā)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以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fā)行資質;不符合出版物總發(fā)行單位條件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fā)批發(fā)、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并且每年需要進行一次年檢。如果需要繼續(xù)使用,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續(xù)期。
如果沒有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而進行相關經營活動,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雖然有一些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未完全取消。企業(yè)和個人仍然需要依法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以確保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如果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不再需要使用,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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