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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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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城民初字926號
原告為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qū)新都鎮(zhèn)團結(jié)村。法定代表人牟家云,董事長。代理人于德泉,男,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草塘東路1號,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員工。被告為四川匯永化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什邡市云溪鎮(zhèn)洪強村。法定代表人李凱泉,董事長。我院在受理原告四川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大連唐阿化工有限公司的匯訴時一致。其他商標侵權(quán)糾紛,于11月1日送達原告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案件應(yīng)通知告知應(yīng)在收到我院通知后7天內(nèi)受理,但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提前繳納受理費,也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交延期受理費申請。依照本法第107條、第140條第一款(11)民事訴訟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案件自動撤銷。
主審法官吳濤代理法官曾穎人民陪審員李衛(wèi)平
年11月20日
職員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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